| 关于开展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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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2-07 10:15 文章来源:青岛国经网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各区市外经贸局、经发局;人民银行各区市支行;各区市国税局:
为更好地支持我市企业扩大出口,大力促进全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提高对外贸易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用,青岛市外经贸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我市开展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是指出口企业将其“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到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根据企业应退未退税金额为企业办理贷款融资的一种贷款形式。
二、 国税部门办理企业出口退税时,将企业出口退税资金拨付到“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该账户为出口企业出口退税专用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并专项用于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还款,贷款还清后,企业方可自行处置账户所余金额。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变更须按照本通知规定程序办理,未经允许,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更改。
三、 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为出口企业专项贷款。各商业银行要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文件规定,按照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以及各自上级银行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积极拓展此项信贷业务。同时,各商业银行也可根据青岛辖区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与出口退税相关的其它创新产品,将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业务与企业综合授信、贸易融资、外汇贷款以及开具信用证等业务结合起来,支持全市外向型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四、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办理程序
1、企业申请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首先到市外经贸局办理《应退未退税额申报证实书》,由市外经贸局对企业出口及应退未退税额情况进行证实。市外经贸局应在所属月份海关数据已具备的前提下为出口企业出具时至所属月份的《应退未退出口税额申报证实书》。对海关数据未到的企业,市外经贸局暂缓出具证实书。
2、商业银行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并经审批程序审批同意后,为出口企业出具签署意见的《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工作联系单》(附件1),出口企业持《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工作联系单》和《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企业信息登记表》(附件2)到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办理信息登记,经审核无误后,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签字盖章),并传送至国税部门和市外经贸局。
企业更改出口退税账户,重新选定贷款银行的,企业必须事先还清原贷款银行全部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并由原贷款银行出具还清贷款的证明(附件3)。企业未还清全部贷款的,原贷款银行不得出具证明。出口企业凭上述证明、《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工作联系单》和《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企业信息登记表》重新办理登记。
3、国税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出口退税账户更改申请书》(附件4),及人民银行审核通过的《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企业信息登记表》核对无误后,对企业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进行更改,并出具回执一式四份,分别提供给贷款企业、贷款银行、人民银行和市外经贸局。
4、商业银行收到国税部门出具的出口退税账户更改回执后,为出口企业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
5、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经国税部门审核后,资金直接拨付到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资金到账后,贷款银行直接扣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五、到市外经贸局出具《办理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企业基本情况及申报证实书》(附件5)的出口企业,须于每月八日前向市外经贸局报送《出口货物退税月报表》、《外贸企业财务指标快报》及为核实数据需要提供的其它财务报表。对不按要求报送报表的企业市外经贸局有权不予为其办理《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企业基本情况及申报证实书》。
六、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为专项贷款,在企业按照规定办理了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后,商业银行原则上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或办理资产抵押手续。
七、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原则上应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基准贷款利率。
八、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比例原则上在70%—90%之间,具体比例由商业银行自行掌握。
九、办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企业必须诚实守信、合法经营,配合管理部门做好贷款信息登记工作,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申请、使用、偿还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并确保贷款对应的账户唯一。对企业因不诚实守信、未遵守有关政策规定而影响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有序开展的,由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外经贸局联合商定,暂停其出口退税贷款,并视企业整改情况予以恢复。
十、人民银行、国税、外经贸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定期通报制度,每季定期组织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联席会,相互沟通信息、通报情况、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共同推进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在我市的顺利实施。
十一、为稳妥推进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业务,经研究,先期在交通银行青岛分行、中信银行青岛分行、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和恒丰银行青岛分行试点。试点工作结束后,其他商业银行如有办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需要的,向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申请,并经人民银行、市国税局、外经贸局共同审定同意后,可从事该项贷款业务。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1
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工作联系单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部门:
经审批,我行同意对 (企业名称)发放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 万元。请贵部门为其出口退税账户进行备案登记。
附件2
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信息登记表
截至 年 月 日
登记单位: 登记人: 联系电话:
序号 贷款企业全称 贷款银行全称 专用账户帐号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处室负责人:
………………………………………………………………………………………………………………………………
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信息登记表回执(一式两份,分别存企业和贷款银行):
登记单位: 登记人: 联系电话:
序号 贷款企业全称 贷款银行全称 专用账户帐号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处室负责人:
附件3
证 明
(企业名称全称)已归还我行对其发放的全部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该企业在我行开立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账号为: )也已撤销,与该企业已没有 “出口退税资金划入本行账户的约定”, 报备 国税局的该企业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账号为: )同时作废。
特此证明
(银行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证明一式四份,企业、原贷款银行、人民银行、国税部门各一份,人民银行的一份由原贷款银行送达,国税部门的一份由企业提交。
年 月 日
(银行加盖单位公章)
抄送:市国税局,市外经贸局
附件4
出口退税账户更改申请书
青岛市国税局:
因 (银行名称)已同意向本企业发放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人民银行有关部门也已对本企业在该行开立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账号: )进行了备案登记,根据本企业与该行出口退税账户监控的有关约定,请贵局今后将本企业所有的出口退税金一律划入到上述专用账户。
特此申请。
(原开户行名称及账号为: ,本企业退税登记证号: )
申请人(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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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执
经我局查验后,从现在起将该申请企业所有的出口退税资金一律划入到其在 (银行名称)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账号: ),请核对,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国税局盖章)
附件5
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企业基本情况及申报证实书
基本情况表编号: 单位:万元、万美元
企业名称: 经营地址:
获外贸经营权日期: 年 月 日 财税隶属关系(区域):
海关代码: 注册资本总额(万元):
法定代表人 退税账户质押贷款银行:
联系电话: 账号:
经办人员 财务部经理: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月份 自营出口额
(海关数) 应退税款 实退税款 累计未退税款 余额 备注
本月数 累计数
申报 审核 申报 审核 申报 审核 申报 审核 申报 审核
上年结转
1- 月
本次向 银行申请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 _______万元。
本年度累计办理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 次,累计贷款 万元,目前该项贷款余额___________万元。
市外经贸局审核意见:
经办人:
处室负责人: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财务科长:(签名) (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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