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品牌发展资金企业申报条件及需要提报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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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2-07 14:18 文章来源:崂山区外经贸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一、企业申报条件
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争创市级以上名牌的企业。
二、企业可申报的项目
1、对企业自行开展的旨在宣传推广自主品牌的各项活动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的比例不超过全部费用的20%,每笔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2、对企业参加全国性展览展示和推介活动按照实际展位费的30%给予支持,原则上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2万元;
3、企业在境外进行商标和专利注册、知识产权备案以及进行出口国要求的认证,且相关产品(知识产权)有出口实绩的,对其发生的商标注册费、专利申请费、备案费和认证费给予适当补贴,比例不超过全部费用的50%,单资补助不超过2万地。
对申请以上企业项目的企业,每家企业每年支持额不超过10万元。
三、申请资金需要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包括申请说明、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2、申请企业近三年来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与项目申请相关的境外商标、专利申请、知识产权备案和相关认证的证书复印件;
4、有关费用支出的凭证、发票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资金的申请与拨付程序
1、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20日前向所在区外经贸部门提报上年资金使用申请和当年的资金使用计划。
2、各区市外经贸局审核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市外经贸局计财处。
3、市外经贸局及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下达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并拨付资金。
五、资金的监督管理
1、品牌发展资金项目申请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另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取消项目单位资金使用资格,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并对专项资金全额收缴市财政。
2、各项目申请单位要及时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于次年2月底前向项目联合审查小组提报项目评价报告。
联系人:王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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